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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公司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试行)
发表时间:2016-05-30 浏览:4503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焦煤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努力形成移风易俗、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焦煤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系指焦煤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及全体中共党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本人及以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名义,以婚丧嫁娶、升学、参军、乔迁、寿诞、周年祭奠、调动、晋职晋级、满月喜宴、出国(境)等事由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格实行“三报告一承诺”制度。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提前一周向所在单位报告,填写《焦煤公司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和廉洁承诺书(附件1),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构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丧葬事宜可在办理前以口头形式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须同时向其上级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
(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在事后一周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填写《焦煤公司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附件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相关材料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三)党员干部应当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写入当年度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并在所在单位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执行六个严禁:
(一)严禁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邀请或变相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二)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物品等。
(三)严禁违规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占用其他公共资源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费用。
(四)严禁以单位或组织名义通知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超范围邀请和滥发请柬。禁止用公款、公物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党员干部或其他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物品。
(五)严禁损害社会公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奢侈浪费、污染环境,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搞封建迷信、低俗扰民活动。
(六)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设宴请客。
第六条 确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物品等,应当在事后一个月内予以退还或登记上交。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执行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价党员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党员干部要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财物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还。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依纪依法采取明察暗访、受理举报、检查督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监督检查,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第十条 对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导致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所在地风俗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焦煤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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